既然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无法进行申报,这项债权在破产中就无法得清偿。再退一步讲,虽然该债权未在破产债权申报环节进行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较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但是,破产企业所得只有在所有债务人都清偿完毕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即使此时税务机关就计算出来的破产所得的所得税债权向申报,此时破产企业已无任何财产进行清偿,这样的申报也就无任何实际意义了。
虽然财税[2009]60号提到根据《企业破产法》,的企业需要进行所得税理,但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在企业所有需要进行处理的业务中,破产的情况比较特殊。在该情形下破产企业实际上*进行企业层面的企业所得税。
而投资者层面,破产企业的企业投资者只需要直接根据破产公告进行投资资产的损失报批就可以了。因此,在企业破产中,我们需要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企业破产中其他环节涉及的税收问题。
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